【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xxx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x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智能创新型科技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智能设备生产制造商,生产研发产品已经被广泛销售至世界各地,主要业务领域为飘鱼折叠电动车、飘鱼T8、OnebotT2、OnebotT3、OnebotT4,以及电子产品、通讯产品、一类医疗器械、电动车、无人飞机、3D打印机的研发与销售。
xxx公司拥有专利名称为“智能折叠电动自行车”的外观专利权。其发现市场上存在专利侵权行为,经过调查,发现xxx公司未经授权涉嫌实施了侵权的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xxx公司认为xxx公司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专利权益,且扰乱了市场秩序,遂决定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发起外观专利维权诉讼。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后,进行了实地调查取证、网页公证和公证购买,对证据进行了保全。案件庭审过程中,我方认为:1.被告销售产品与专利产品外观相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2.被告的侵权行为类型:许诺销售、销售和制造行为。被告辩称,其产品与专利产品不相同或相似;其销售产品外观属于现有设计;且被告并未实施制造行为。
在法庭调查及辩论过程中,我方主张:
本专利的创新点在于其车架整体呈现“跃起的豹子”形状,另外车把手、车轮毂等也为创新点。将本专利与被诉产品进行对比时,应重点对比上述创新点,并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是否构成相似。
通过对比,被诉产品的车架也是呈现“跃起的豹子”外形,两者车架外形构成相似。两者不同点为:车把手的弧度略有不同,车架主体粗细略有不同。
如实所述,车架整体形状对产品外观的影响更大,而上述的区别点都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对产品整体影响相对较弱,因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被告同意与我方和解,承诺停止许诺销售、销售及制造行为等侵权行为,并对原告进行赔偿。在原告、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诉讼。
【案件亮点】
原告研发生产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因外型独特,广受海内外消费者喜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主要在于车架主体呈现“跃起的豹子”形状,属于折叠自行车产品的主要部件,侵权人故意模仿本专利的设计要点,尽管做了局部细微更改,仍然构成侵权。
【本案代理律师】高玉光、许书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