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商标:
第17684760号“在书房里捞面”商标 |
第12982125号“膳汤捞面”商标 |
争议商标 | 引证商标 |
案件情况: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就已将“在书房里捞面”作为商标使用并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之完全相同,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抢注,同时,,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等业务,故被申请人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通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使争议商标无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益及相关商业利益,并对代理机构的恶意注册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
案件结果: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是超凡第一个依据第十九条第四款成功的案例。对于违反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并非就此高枕无忧,任何主体均可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同时,对于从事代理工作的代理人而言,要对被申请人的企业经营范围进行审慎核查,本案的近似、抢注理由均未得到认定,可证实十九条第四款是有力的维权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