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82217号“洋河蓝色经典” |
—— |
争议商标 | 引证商标 |
案件情况:争议商标核准在第33类酒商品上,被上海标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起撤三,经商标撤三、撤三复审,争议商标予以维持,但在北知院一审诉讼中认定争议商标未进行有效使用,判决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洋河股份公司有可能会失去“洋和蓝色经典”商标的商标权。通过行政上诉,成功的化解了上述法律风险,成功认定了争议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有效的使用,保护了洋河股份公司的商标权,阻止了因此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案件结果:本案的典型意义是“天之蓝”“梦之蓝”“海之蓝”是“洋河蓝色经典”系列酒产品,可以将其认定为“洋河蓝色经典”在指定期间内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该案在何为作为商标使用上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