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邓公小五” 第33类 第16297883号 |
“邓粮液”“子均五粮”“五粮液; WULIANGYE”“五粮液” 第3467940号、第6581692号、第13878307号 |
诉争商标|被异议商标|争议商标 | 引证商标 |
【案件情况】邓子均先生为五粮液的创始人,争议商标为纯汉字,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同一地届同一行业,被申请人官网及宣传可知齐聚友攀附“邓子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易误导消费者。通过无效宣告,防止相关公众混淆,影响申请人名下商标与申请人之间的对应关系,及时阻止了可能带来的不利商业影响。
【案件结果】本案典型意义是明晰了商标法中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欺骗性”是指标志本身或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等产生错误认识,防止消费者的混淆而致使商业主体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