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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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力帆骏马”商标驳回复审案

    【客户】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

    “PROJEN”
    第41类
    第25009201号

    第41类
    第7272144号

    申请商标|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部分均由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为由被商标局以第三十条驳回,通过主张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中相关公众的高度注意力而获权。

    【案件结果】本案典型意义是确定了在相关公众所施以高度注意力的汽车领域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部分均由多个字母构成,虽仅变化单个字母或增加/删减特定字母,但能够使得申请商标在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下对其词语的整体构成、呼叫读音及含义指向等方面产生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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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9
  • “三只松鼠章三疯”商标异议申请案

    【客户】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32826888
    35类
    章三疯
    诉争商标|被异议商标|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被异议商标“三只松鼠”被他人注册在第5类“婴儿尿裤,失禁用吸收裤”等商品上,鉴于异议人“三只松鼠”商标在食品行业具有高知名度,已构成驰名商标,若被他人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不仅会降低“三只松鼠”与异议人之间的强关联性,还会降低该标识的品牌价值,显然会侵犯异议人的在先权益,并可能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或者不当联想。通过异议申请将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成功化解了上述法律风险,及时阻止了可能带来的不利商业影响。

    【案件结果】本案典型意义是将商业主体曾获驰名保护的商标与他人商标进行比对,结合标识的相识度及商品类别的关联性说明其他主体的恶意复制或摹仿,为驰名商标提供强有力保护,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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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 “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异议申请案

    【客户】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31633479
    18类
    三只松鼠THREE SQUIRRELS
    “三只松鼠”“三只松鼠 THREE SQUIRRELS”“THREE SQUIRRELS”
    第18类
    第12960354号、第19812408号、
    第10539236号、第10544090号
    诉争商标|被异议商标|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被异议商标“三只松鼠 THREE SQUIRRELS”被他人注册在第18类“行李箱,伞,手杖,宠物服装,背包,书包,旅行箱,钱包(钱夹),包装用皮袋(信封、小袋),旅行用具(皮件)”等商品上,“THREE SQUIRRELS”为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被异议商标中的英文与该艺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人难以作出合理解释,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通过异议申请将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成功化解了上述法律风险,及时阻止了可能带来的不利商业影响。

    【案件结果】本案典型意义是他人所享有的艺术作品、姓名等不仅受其他权利保护,在商标注册行为中也有所体现,商标法也保护他人的除商标专用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性标识,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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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 “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商标异议申请案

    【客户】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

    32267643
    29类
    齐鲁花城
    1562836
    29类
    鲁花
    诉争商标|被异议商标|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被异议商标“齐鲁花城”被他人注册在“食用油脂,食用油,花生油(食用),烹调用黄豆油,豆油,食用玉米油,食用芝麻油,腌制蔬菜,鸡蛋”等商品上,鉴于异议人在食品行业的知名度且“鲁花”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驰名商标未形成明显的其他含义,构成对知名商标的摹仿,显然会侵犯异议人的在先权益,并可能导致公众误认。通过异议申请将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成功化解了上述法律风险,及时阻止了可能带来的不利商业影响。

    【案件结果】本案典型意义是将商业主体曾获驰名保护的商标与他人商标进行比对,结合标识的相识度及商品类别的关联性说明其他主体的恶意复制或摹仿,为驰名商标提供强有力保护,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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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 “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案

    【客户】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12033073
    28类
    三只松鼠SANZHISONGSHU
    10539236
    30类
    三只松鼠
    诉争商标|被异议商标|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争议商标“三只松鼠SANZHISONGSHU”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定在玩具等商品上,易使公众以为争议商标与申请间具有某种关联关系,鉴于申请人“三只松鼠”商标在食品行业具有高知名度带来的影响力,争议商标会获取不正当利益。同时,被申请人为代理机构,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给申请人带来了不良的商业影响。通过无效宣告,及时阻止了不良影响的进一步发生。

    【案件结果】本案典型意义是将商业主体曾获驰名保护的商标与他人商标进行比对,结合标识的相识度及商品类别的关联性说明其他主体的恶意复制或摹仿,为驰名商标提供强有力保护,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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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 “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异议申请案

    【客户】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27256890
    5类
    三只松鼠
    10539236
    29类
    三只松鼠
    诉争商标|被异议商标|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被异议商标“三只松鼠”被他人注册在第5类“婴儿尿裤,失禁用吸收裤”等商品上,鉴于异议人“三只松鼠”商标在食品行业具有高知名度,已构成驰名商标,若被他人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不仅会降低“三只松鼠”与异议人之间的强关联性,还会降低该标识的品牌价值,显然会侵犯异议人的在先权益,并可能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或者不当联想。通过异议申请将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成功化解了上述法律风险,及时阻止了可能带来的不利商业影响。

    【案件结果】本案典型意义是将商业主体曾获驰名保护的商标与他人商标进行比对,结合标识的相识度及商品类别的关联性说明其他主体的恶意复制或摹仿,为驰名商标提供强有力保护,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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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 剑南春“柔情棉”商标无效宣告案

    【客户】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柔情棉”
    第33类
    第20768451号
    “绵竹及图”“绵柔剑”
    第33类
    第112495号、第14242437号
    诉争商标|被异议商标|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五百余件商标,亦公开出售多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名下“绵竹牌”“棉柔剑”等商标具有一定相似性,争议商标的使用将淡化前述商标与申请人之间的关联关系,通过无效宣告将注册商标无效,成功化解因他人注册商标而影响自己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对应关系的不利风险。

    【案件结果】本案的典型意义是对明显超出正常身产经营需要、傍他人名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予以规制,严格把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判断,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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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 剑南春“豫南春”商标无效宣告案

    【客户】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豫南春”
    第29类
    第21933691号
    “剑南春”
    第33类
    第727922号、第6194265号、第1047165号
    诉争商标|被异议商标|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争议商标“豫南春”注册于29类“肉,腌制蔬菜,蛋,食用油脂”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同时,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服务,被申请人属于商标代理机构,不应在除46类服务以外注册商标。通过无效宣告将注册商标无效,成功化解因他人注册商标而影响自己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对应关系的不利风险。

    【案件结果】本案的典型意义是打击商标代理机构试图通过关联主体的名义规避法律审查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特殊机构所能申请的商标予以限制,阻碍代理机构恶意行为的实施,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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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 五粮液“逍遥行及图”商标异议申请案

    【客户】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逍遥行及图”
    第33类
    第32875828号
    “逍遥醉”“逍遥一时”
    第33类
    第130935号、第3265909号
    诉争商标|被异议商标|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被异议商标“逍遥行及图”注册于33类“白酒、烧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为代理机构假借关联公司之名为规避法律申请注册,实为代理公司行为,同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名下“逍遥醉”“逍遥一时”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显然会侵犯异议人的在先权益。通过异议申请将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成功化解了上述法律风险,避免因他人恶意注册行为带来的不利商业风险。

    【案件结果】本案的典型意义是打击商标代理机构试图通过关联主体的名义规避法律审查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特殊机构所能申请的商标予以限制,阻碍代理机构恶意行为的实施,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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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 五粮液“十七酱酒”商标异议申请案

    【客户】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十七酱酒”
    第33类
    第30998292号
    “15酱”
    诉争商标|被异议商标|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被异议商标“十七酱酒”注册于33类“黄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米酒,烧酒,薄荷酒,青稞酒,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原汁,白酒”等商品上,为恶意抢注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就已经广泛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15酱”商标,易使消费者误以为系争商标与异议人具有某种关联。同时,“酱酒”表示“酱香型白酒”与数字“十七”组合,缺乏显著性特征。通过异议申请将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成功化解了上述法律风险,避免因他人抢注行为带来的不利商业风险。

    【案件结果】本案典型意义是将商业主体使用在先但未申请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予以商标法保护,防止因商业主体一时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疏忽,阻碍他人抢注的恶意实现,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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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