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
“PROJEN” 第41类 第25009201号 |
第41类 |
申请商标|争议商标 | 引证商标 |
【案件情况】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部分均由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为由被商标局以第三十条驳回,通过主张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中相关公众的高度注意力而获权。
【案件结果】本案典型意义是确定了在相关公众所施以高度注意力的汽车领域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部分均由多个字母构成,虽仅变化单个字母或增加/删减特定字母,但能够使得申请商标在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下对其词语的整体构成、呼叫读音及含义指向等方面产生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