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案一:原告:范某
被告:虞城xxx有限公司
案二:原告:范某
被告:商丘市xxx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范某是“钢卷尺”专利的设计人和专利权人,其专利产品在上市后得到了行业内市场的认可和喜爱,于是同行纷纷模仿制造并销售,严重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专利权人认为其他公司仿制专利产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专利权益,且其劣质低价竞争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遂决定委托我所发起外观专利维权诉讼。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后,经过摸底调查,对二被告的侵权产品分别进行了网页公证和公证购买,对证据进行了保全。两案件庭审过程中,我方认为:1.被告销售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构成实质相同或近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2.被告的侵权行为类型包括许诺销售、销售和制造行为。被告辩称,其产品与专利不相同或也不相似;其销售产品外观属于现有设计;且被告并未实施制造行为。
在法庭调查及辩论过程中,我方主张:
首先,外观产品的比对应考虑整体观察,在整体设计特征相同情况下,仅局部细节有差异,不属于实质性差异。即使存在局部细微差别,也不足以对专利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提供了一篇外观设计专利,作为现有设计抗辩证据。但现有设计证据与被控侵权产品相比,二者差别较大,且主要设计特征均未被公开,我方对现有设计抗辩不予认可。
最后,我方主张二被告均实施了制造行为,因为其经营范围及网页宣传都显示其为加工了被控侵权产品,且被告也未提供合法来源证据。
庭后,我方就案件一中的被告仍在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补充提交了证据供法院参考。
【案件结果】
经过充分准备,前期做了大量工作,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我方的请求,于2019年12月判决二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均成立,且认定两案的被告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及制造行为,均部分支持了原告的索赔请求。
【案件亮点】
该案为系列维权案件,除了上述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市场上仍然存在大量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先对上述二被告进行了维权行动,一方面对仍在侵权的其他企业给予警告,另一方面,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也进行了确认,为后续是否采取进一步维权行动给出了方向。
【本案代理律师】王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