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专利权人:杭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杭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杭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无效宣告请求人杭州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同是我国知名数码印花装置的生产商。2019年专利权人杭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杭州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杭州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应诉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第一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失败。后杭州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所重新检索证据并再次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希望将专利权全部无效。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带预检测装置的数码喷印系统,共有6项权利要求,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以及5项从属权利要求。
接受委托后,我方立刻着手进行专利检索,发现了公开号为CN101589190A和CN1564748A的两篇中国专利公开了涉案专利较多的技术特征,但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特征较多,而且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诸多关于计算机处理的技术特征,未能找到合适的对比文件公开全部技术特征。
但是我们仔细分析说明书,发现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存在诸多撰写缺陷,尤其是说明书中未详细描述实现计算机处理的详细过程。
我方决定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理由和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相结合的方式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具体地,我们主张权利要求书中关于计算机处理的具体过程未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同时除了上述CN101589190A和CN1564748A,还针对每个从属权利要求详细检索,找到多篇日本专利文献,分别公开了全部附加技术特征,从而主张全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本案我方分两次共提交了7份证据,实质性的理由主要是:1)涉案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7的证据组合不具有新颖性和/或创造性;并根据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陈述说明。
2019年11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时,专利权人委托两名专利代理人和一名技术人员出席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证据的结合启示问题等方面进行了激烈交锋,充分发表了意见。
此外,我方当庭收到专利权人针对我方无效请求的意见陈述书。意见陈述书中,专利权人主张多个技术特征具有特殊的效果,而我方无效检索时,认为这些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未作细致的探讨。因此,我方请求合议庭给予三个工作日内时间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书面答辩。
为了充分否定专利权人观点,提高专利被全部无效的概率,我方在三个工作日内针对专利权人的主张,在网上以及国家图书馆查找到多份公知常识证据,并撰写了详细的意见陈述书,在期限内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了超凡的无效意见,于2020年1月10日发文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是专利权人的核心专利,在行业内影响较大,同时也涉及到无效请求人销售量很大的一款数码印花产品和对该产品的大量资金投入。如果涉案专利被无效进入公有领域,不但与涉案专利相关的诉讼撤销,避免了高额的侵权赔偿。同时,无效请求人和国内相关企业都可以不受该专利的制约生产相应的数码印花产品,为国内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扫清了专利障碍,解除专利技术的垄断,也为请求人的产品布局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本案代理律师:董佳、张江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