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原告:尹某
被告:李某
【案情简介】
原告为江苏常州个人,经营一家塑胶厂,主要生产几款原创设计的楼面厚度器产品,其为建筑用塑胶建材,用于楼板厚度控制,使楼层厚度符合国家规定。虽然每件产品单价低,但是由于用量大,销量和利润都很可观。
原告经过初步调查,发现被告李某涉嫌未经授权涉嫌实施了侵犯原告两款专利权(一件外观设计专利权和两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涉嫌侵权产品在淘宝、阿里巴巴等电商平台和通过微信等方式大肆销售,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
原告认为李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专利权益,且扰乱了市场秩序,遂决定委托我所代其调查取证并向人民法院发起外观专利维权诉讼。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后,建议原告采用先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再电商平台投诉,最后利用所获得的证据向法院起诉的组合式维权方式。
在本案调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中,发现被告多是小作坊式经营,对调查人员非常警惕,导致实地调查取证失败。后本案办案律师采取网上公证购买的方式,固定了诸被告销售、许诺销售的证据,并多次通过阿里旺旺、微信等与诸被告联系,获取了销售、生产规模的证据。
固定证据后进行大规模电商投诉,切断销售商的线上销售通道,并利用所固定的侵权证据将李加等诉至法院。
李某案件庭审过程中,我方认为:1.被告销售产品的特征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保护范围;2.被告的侵权行为类型:许诺销售、销售和制造行为。被告李加辩称,其产品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其销售量少,获利少;被告曾积极与原告寻求和解,没有主观恶意。
在法庭调查及辩论过程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我方主张,观产品的比对应考虑整体观察,被告产品整体形状有显著的视觉效果,是比对主要考量设计特征,在整体形状相同情况下,顶部外圈等细节等不属于实质性差异,因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我方主张被控侵权产品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的每个技术特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此外,我方主张被告淘宝店铺显示销量巨大,被控侵权产品上印有被告的电话号码,产品为被告自行生产加工,而且与被告聊天记录显示其有多台加工设备。被告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利益。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李加案中,法院接受了我方的请求,分别于2019年4月和5月判决被告侵权成立,且认定被告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及制造行为,支持了原告的索赔请求。
同时,有部分被告委托代理人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我所律师分析无效请求人证据后,成功进行了答辩。目前本案涉及的系列案仍有若干案件尚在办理中。
【案件亮点】
本案涉案专利都属于小发明创造,但是专利权人维权意识非常强,充分利用手中的权利进行维权和宣传,值得称赞。此外,由于律师有力应对,维权案件取得满意的效果。
对国内其他中小企业对于被告为小作坊式的生产厂家,生产场所隐蔽、产品无厂家标识,常规的线下调查取证难以获得侵权证据,而且线下取证成本高,不利于大规模维权。对于此类案件,线上取证相对而言更经济有效。被控侵权人自认制造行为通常能够作为判定制造行为的依据。
本案代理律师:刘林敬、董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