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成律所参与办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入选最高检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4-27 作者: 来源:新闻 阅读量:19

2026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件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王某甲、王某乙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入选。该案中,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胡上海律师作为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协助公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胡上海律师围绕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价值性及相关证据争议等问题提出专业意见,为公诉机关和法院审理案件提供参考,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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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以下内容节选自《最高检发布10件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三

王某甲、王某乙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技术调查官 非公知性 商业价值认定

【基本案情】

江苏天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主营纳米材料(碳纳米管、石墨烯)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该公司经数年攻坚研发出“7000”与“9200”碳纳米管催化剂配方及制备工艺。为保护相关技术秘密,该公司采取了研发场所物理隔断、生产场所门禁授权准入、公司电脑和邮箱专人专用等一系列保密措施,加强全流程管理,并与相关员工签署《保密合同》及《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明确保密义务与责任。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均为天某公司前员工。2012年6月至2019年6月,三人在职期间分别负责催化剂、导电浆料的实验操作及生产,掌握“7000”与“9200”催化剂配方及制备工艺,对公司的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021年9月,王某甲等3人入职内蒙古长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某公司),王某甲担任总经理,王某乙担任生产总监,王某丙担任研发工程师。王某甲等3人违反与天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擅自将“7000”与“9200”催化剂配方及制备工艺带走并提供给长某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经三人共同商议,使用上述催化剂配方及制备工艺申请专利,导致天某公司的技术秘密被公开。经鉴定,天某公司主张的“7000”与“9200”技术信息在申请专利公布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经评估,上述技术信息的商业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956.72万元、1785.68万元,共计人民币3742.4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官听取被害企业讲解试验分析过程。

2023年6月,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经开区检察院)在走访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天某公司反映其公司技术秘密被他人以申请专利方式公开。检察机关分析研判相关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建议天某公司梳理准备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6月20日,镇江市公安局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经开区检察院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建议公安机关重点核查公开文献、类似专利等现有公开信息,就涉案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和同一性委托鉴定;调取天某公司的研发记录、涉案技术研发成本及收益等证据材料,就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委托评估;核实长某公司的组织架构、管理模式及经营状况,审查长某公司是否涉嫌单位犯罪。

2023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经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开区检察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查实涉案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经审查在案证据,并走访权利人企业、核查研发记录、咨询行业专家、邀请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认为虽然公开文献或已授权发明专利对涉案配方有类似记载,但上述公开资料并未完整、详细披露涉案技术信息的全部内容,涉案配方组合及独特的制备工艺系权利人经过长期研发、试验形成的技术成果,应当认定涉案技术信息在王某甲等3人申请专利公布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非公知性”。二是准确认定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检察机关多次与评估公司沟通,逐一梳理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综合分析认为本案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具有合理性。三是依法认定不构成单位犯罪。王某甲等3人实际控制长某公司,主要生产侵权产品,并使用涉案技术信息申请发明专利,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因此不构成单位犯罪。

2024年10月18日,经开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王某甲等3人提起公诉。2025年10月20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各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梳理发现天某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存在漏洞,向其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从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加强保密技术防范措施等方面,助力企业堵漏除弊。通过到权利人企业走访交流、开展普法宣传等方式,帮助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护航科技创新企业行稳致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应切实承担服务创新发展职责,主动加强与创新企业联系,紧密对接企业法治需求,依法惩治侵犯关键核心技术犯罪行为,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对于涉及配方、参数等特定信息组合形成的整体技术方案,应全面审查鉴定意见、相关领域公开文献和其他在案证据,必要时可以通过咨询行业专家、邀请技术调查官提供协助等方式,综合研判整体技术方案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注重审查技术秘密商业价值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与评估机构就方法选取、评估参数、计算依据等关键问题加强沟通,准确认定商业秘密价值。梳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完善治理机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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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上海

超成律所资深专利律师

执业专利代理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具有工科与法律双教育背景,从事过专利撰写、审查意见答复、无效宣告、培训等多方面的工作,执业领域包括专利、技术合同等技术纠纷,擅长疑难案件处理,技术领域涉及机械、电路、通信、传感器等细分领域。代理的“多维科技诉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系列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年度报告(2020)和“2020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代理的“电动独轮自行车”无效请求案入选“2018复审委十大案件”,代理的荣耀公司专利权属纠纷案入选“2021年重庆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和“2021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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