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从2021年审结的3460件案件中,精选48个典型案例,提炼55条裁判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并予以发布。其中,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超成律所”)张芮律师代理的两件案件入选 。
- 涉信息网络专利侵权行为地的判断及法律适用
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746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诉争专利为计算机软件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名称为“一种国际物流信息跟踪方法及其系统”。本案被上诉人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上诉人使用了其拥有的发明专利权的方法及系统,从而侵犯了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权。本案上诉人认为其侵权行为地位于中国境外,因而未侵犯涉案专利权。
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本案中提出了诉争技术方案所使用的服务器不在中国境内而是位于境外及中国香港地区,从而侵权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的情况下不构成侵权成立的全新观点。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本案首次确立了涉信息网络专利侵权行为地的判断及法律适用,并确定了“被诉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在地并非判断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唯一因素,被诉侵权人仅以该服务器位于中国域外为由,抗辩其行为不侵害中国专利权的,一般不予支持”的裁判要旨。
- 通过改进他人非公开技术方案获得专利时的权属证明责任
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293号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中,本案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许可其实施的专利进行了后续改进并申请了诉争专利并获得授权,被上诉人认为诉争专利系对其专利技术的抄袭,因此应归属于被上诉人。
该案的争议焦点紧紧围绕诉争专利是对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的抄袭还是构成了针对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后续改进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技术成果。
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本案首次确立了通过改进他人非公开技术方案获得专利时的权属证明责任的分配,并确定了“原告以涉案专利系被告将原告的非公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为由,主张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的,应当举证证明涉案专利来源于其在先完成的非公开技术方案,并且被告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能够获知该技术方案;被告主张其对原告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改进并据此享有涉案专利权的,至少应当证明或者合理说明涉案专利相对于原告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且该区别构成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的裁判要旨。
- 案件代理律师
张芮
资深专利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
▲知识产权领域从业近20年,同时具有专利代理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资格。
▲曾作为大型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服务于华为、大唐电信、中兴通讯、联想集团等多家知名公司客户;之后进入研发型企业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多年,并在大型外企企业内参与专利诉讼多起,包括专利侵权、无效行政诉讼等。
▲业务领域涉及电子、半导体芯片、计算机软件/硬件、自动化、机械等技术领域的专利无效案件、民事侵权案件、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及上述技术领域的技术秘密、不正当竞争案件等,拥有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