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1980年的《拜杜法》很可能是美国在过去半个世纪中最具启发性的立法。连同在 1984年和1986年的修改,它用纳税人的金钱把美国各地实验室的所有发明与发现都释放了出来。尤有甚者,此一举措帮助了美国扭转(并免于)持续不断地陷落到与工业无关的境地。”
—创新的金鹅
*《经济学人》杂志,2002年12月12日
世界大的环境已经悄然发生变化,经济发展的动力已经从过去的资源红利型、人口红利型转向创新驱动型过度,目前正是需要释放科研人员生产力的时候。然而我们又不得不承认,我国的创新力和竞争力还有待提高,科技与经济的“两张皮”现象仍旧存在。产学研脱节严重的问题仍然存在。
科研成果转化问题迫在眉睫。
在多年前中国版拜杜法案创新失效后,美国版拜杜法案则多次被提及。除了克强总理、奇帆领导外,学界、官媒、自媒等也都对《拜杜法案》展开过深度剖析。
那么,怎么认识和理解《拜杜法案》呢?《拜杜法案》对我国科研成果转化的启示到底是什么呢?
为此,特邀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特聘客座教授孙远钊教授,分享《美国《拜杜法》对中国科技成果转化与产学研合作的启示》的主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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