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专利观察|美国专利“非故意延误”恢复审查收紧,企业需要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26-09-28 作者:张大皓|超凡海外专利服务团队 来源:超凡知识产权公众号 阅读量:17

2026年8月13日起,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实施新规《基于非故意延误的专利申请及专利请求中补充信息与费用的条件》,将触发补充举证义务的时间门槛由两年调整为一年。该规则适用于生效日之后提交的全部相关请求。

长期以来,美国专利程序中的权利恢复一直被认为相对宽松,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仅需作出“非故意延误”声明即可恢复权利,且不受绝对期限限制。但这一理解并不完整,美国虽未设恢复绝对期限,但其宽松以延误时长为条件:自2020年起,延误超过两年的请求即须补充说明延误情形;本次规则调整将上述门槛进一步收紧至一年。延误在一年以内的请求,通常经电子请求通道即时获准;超过一年的,声明本身不再充分,请求人须就延误经过作出完整、可验证的说明。

因此,本次调整的性质并非恢复期限的缩短,而是审查强度的提高。对有美国专利申请和专利资产的企业而言,其实际影响在于:权利恢复的可行性随延误时间的推移显著下降,相应成本与程序风险显著上升。

 

一、新规有哪些主要变化?

(一)举证要求。延误超过一年的请求,除提交“整个延误均非故意”的声明外,还须补充说明延误情形,证明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提交可准许请求之日止的整段期间均属非故意。USPTO已同步修订《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自申请人首次得知该案被放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恢复请求且延误不超过一年的情况,一般不对延误性质提出质疑;延误超过一年的,请求人须回答更加具体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证据,例如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最早于何时知悉申请已放弃;为何迟至该时点方发现放弃状态。

(二)费用规定。高档恢复请求费为大实体3,000美元,原仅适用于延误超过两年的情形,现调整为延误超过一年即适用;延误在一年以内的低档请求费为大实体2,260美元维持不变。费率本身未作调整,仅高档费用的触发时点提前。

(三)裁量保留。规则明确,一年并非免责界限:凡USPTO对延误是否非故意存疑的,即使请求于一年以内提交,仍有权要求补充信息。同时,自发现放弃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行动的请求,USPTO原则上不予质疑,客观上形成了“提交越早、审查越宽”的梯度安排。

 

二、哪些情况可能涉及“非故意延误”恢复?

场景一:PCT进入美国期限的逾期

申请人提交了PCT国际申请,并指定了美国。根据规定,申请人最晚必须在最早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交申请,正式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申请人非故意地错过了这30个月的硬性期限。此时,该申请在美国被视为“被放弃”(Abandoned)。

场景二:OA答复期限的逾期

美国审查员发出了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Office Action,简称OA)。USPTO通常会限定一个3个月的法定答复期。申请人可以通过缴纳延期费(Extension of Time)将答复期最长延长至6个月。但如果超过了6个月的最高上限,申请人仍未提交任何答复,该申请就会在第6个月期满的次日自动变为“被放弃”状态。

场景三:维持费的逾期

美国实用专利于授权后3.5年、7.5年、11.5年分别缴纳维持费,逾期六个月宽限期届满仍未缴纳的,专利权即告失效。复权请求须补缴维持费、缴纳请求费并作出非故意声明。应注意两点:其一,欠缴多期维持费的,各期迟缴分别计收请求费;其二,复权并不消灭第三人的中间权利。

场景四:海牙国际外观设计形式审查答复的逾期

针对指定了美国的海牙国际外观设计申请,WIPO国际局在进行国际阶段的形式审查时,由于申请存在缺陷(例如:图片不符合海牙格式、多项设计的分类不当,或者未足额缴纳国际规费),向申请人发出了补正或缴费通知书(Invitation to Correct / Notification),并限定了一个答复期限(通常为3个月)。申请人非故意地错过了答复期限,WIPO国际局宣告该国际申请在国际层面放弃/失效(Abandoned/Invalid)。由此,导致其在指定国美国的权利被终止。申请人可以绕开WIPO,直接向美国USPTO递交恢复请求。

 

三、总结

美国权利恢复的问题属于知识产权期限管理问题,其关系到权利的存续基础,需要申请人格外重视。

美国权利恢复的制度通道仍然开放,但随着此次新规实施,延误时间较长的恢复请求将面临更高的举证要求和程序成本。申请人应尽早核实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因延误时间进一步拉长而增加后续恢复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参考资料

1.USPTO, Conditions for Additional Information and Fee in Petitions Filed in Patent Applications and Patents Based on Unintentional Delay, 91 FR 37826 (June 24, 2026).

2.USPTO, Clarification of the Practice for Requiring Additional Information in Petitions Filed in Patent Applications and Patents Based on Unintentional Delay, 85 FR 12222 (March 2, 2020).

3.MPEP § 711.03(c).

4.USPTO Fee Schedule.

声明:本文为实务信息梳理,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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