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领域典型案例集锦(2022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22-08-16 作者: 来源:超凡知识产权公众号 阅读量:2031

本期速览

案例1:判赔186万余元!适用“双轨制赔偿”——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

案例2:3倍惩罚性赔偿!恶意侵权VANS条纹商标,法院判赔271万余元

案例3:全国首例“十万个为什么”商标维权案终审获胜!

案例4:内衣品牌“维秘”遭搭便车,再获一二审法院保护

案例5:北京高院:大批量抢注知名商标的行为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情形

 

案例1:判赔186万余元!适用“双轨制赔偿”——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

JUKI株式会社是一家注册在日本的企业,在中国商号JUKI于1981年5月30日获准注册146917号“图片”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缝纫用机器:部件零件”商品上;于2005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3715148号“图片”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缝合机”等商品上。浙江巨凯缝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凯公司”)是一家从事工业缝纫机生产、销售的企业,长期在其工业缝纫机产品上以及相关产品宣传上使用“巨凯JUKAI标识”,巨凯公司于2009年2月7日将侵权标识向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虽于2010年8月7日被获准注册,但已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33422号”裁定书宣告无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京行终5382号终审判决,认定侵权标识与系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维持了该无效宣告裁定。巨凯公司曾于2017年9月27日参加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CISMA(中国国际缝制设备展览会)”,在展出的样机、公司宣传资料、名片上均使用了侵权标识。使用了侵权标识的被告产品至少在2018年2月时仍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另外,巨凯公司在国内市场销售的某一批产品曾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于2019年8月27日受到了行政处罚。

JUKI株式会社主张,巨凯公司使用侵权标识的时间跨度长,且根据巨凯公司官方网站的产品介绍,巨凯公司的全部产品上均使用了侵权标识。并且在实际使用中,尤其是巨凯公司的产品上,均是单独使用与系争商标呼叫、字母构成和字体、及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的侵权标识中的外文字母部分“JUKAI”。巨凯公司在2014年7月16日曾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改变注册商标”为由责令改正,但是至少直到2018年,巨凯公司仍然在其产品上单独使用“JUKAI”标识,混淆商品来源的主观恶意明显。JUKI株式会社的146917号商标在中国已经注册、使用了近四十年,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并曾在司法审判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综上,JUKI株式会社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一、巨凯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若巨凯公司构成侵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对于巨凯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认为巨凯公司在线上、线下经营活动中使用“巨凯JUKAI”“JUKAI”标识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巨凯公司在缝纫机等产品上使用了“巨凯JUKAI”“JUKAI”标识,从包装到机身突出使用的是“JUKAI”标识,与JUKI株式会社三商标核定类别相同,在呼叫、字母构成和字体、及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且相关公众也无法从含义上进行区分,相关公众在隔离观察情况下容易混淆误认,或认为“JUKAI”与JUKI株式会社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故“JUKAI”标识与JUKI株式会社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同时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巨凯公司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第一,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情节,巨凯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巨凯公司就生产并出口境外的侵权获利193,732.11元的3倍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总额应当为填平性赔偿数额与惩罚性赔偿数额之和,即为基数的4倍共774,928.44元。
第二,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并结合巨凯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中大量的宣传、参展、售后服务的图片、文字、视频等,足以证明侵权产品在境内相关门店中存在持续销售行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非偶发情况。本案中针对巨凯公司在境内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巨凯公司在境内生产销售的情况、展会、网页、微信公众号宣传情况,结合前述侵权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等因素,酌情确定巨凯公司的宣传、境内销售等行为法定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巨凯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巨凯公司应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JUKI株式会社经济损失1,774,928.44元及合理开支91,856元,共计1,866,784.44元。

案例2:3倍惩罚性赔偿!恶意侵权VANS条纹商标,法院判赔271万余元

范斯公司系第8606383号“图片”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鞋等商品上,处于注册有效期内。上述商标经过范斯公司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瑞安市广足鞋厂(以下简称“广足鞋厂”)系成立于2017年4月27日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邹整斌,经营范围为鞋制造、销售等。宁波市乐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好公司”)系成立于2014年11月19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雷大钊,经营范围为鞋帽的网上销售及批发、零售等。苏州百衣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衣居公司”)系成立于2017年5月1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雷大钊,经营范围为销售鞋帽等。永修县创兴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兴公司”)系成立于2016年3月18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雷大钊,经营范围为鞋袜销售等。

范斯公司发现,广足鞋厂、乐好公司、百衣居公司、创兴公司以及案外人兴多辉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指鱿爱贸易有限公司、永修县遍泽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法定代表人:雷大钊;股东:雷大钊、黄士凯)等开设的店铺内销售的鞋类产品,鞋帮侧面带有“图片”标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范斯公司遂将广足鞋厂、邹整斌、宁波市乐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州百衣居服饰有限公司、永修县创兴美容有限公司等诉至法院。

范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足鞋厂、邹整斌、乐好公司、百衣居公司、创兴公司、雷大钊、黄士凯立即停止侵犯范斯公司第8606383号“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广足鞋厂、邹整斌共同赔偿范斯公司经济损失85万元,乐好公司就其中的2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百衣居公司就其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创兴公司就其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3.雷大钊、黄士凯就乐好公司、百衣居公司、创兴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七被告共同赔偿范斯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范斯公司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广足鞋厂、邹整斌共同赔偿范斯公司经济损失291.5万元,乐好公司赔偿范斯公司经济损失48万元,百衣居公司赔偿范斯公司经济损失8.5万元,创兴公司赔偿范斯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并申请撤回了对雷大钊、黄士凯的起诉,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鞋子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属于同一种商品,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品,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广足鞋厂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齐全产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范斯公司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杈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计算。同时,由于广足鞋厂属于恶意侵权,且情节特别严重,范斯公司明确请求法院对广足鞋厂的侵权行为适用三倍于其获利金额的惩罚性赔偿。广足鞋厂系于2019年11月5日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并于2020年1月17日被处以行政处罚,对于2020年以前广足鞋厂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范斯公司未主张惩罚性赔偿,仅要求广足鞋厂按照其获利金额进行赔偿;但对于2020年以后广足鞋厂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范斯公司主张适用三倍于其获利金额的惩罚性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广足鞋厂于2020年1月17日、2021年7月25日分别被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侵权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且侵权获利金额巨大,应认定为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的情形,对范斯公司按广足鞋厂获利确定赔偿金额的主张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广足鞋厂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一审法院对范斯公司主张的适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予以支持,但对获利金额的计算方式予以调整,以销售金额减去成本价格作为其获利的计算方式。

最终,一审法院判令广足鞋厂、乐好公司、百衣居公司、创兴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范斯公司第860638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判决广足鞋厂赔偿范斯公司经济损失2428226.8元,邹整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乐好公司赔偿范斯公司经济损失178992.69元,百衣居公司赔偿范斯公司经济损失35757.5元。创兴公司赔偿范斯公司范斯公司经济损失52810.99元,广足鞋厂、乐好公司、百衣居公司、创兴公司共同赔偿范斯公司合理支出费用20000元。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全国首例“十万个为什么”商标维权案终审获胜!

2017年6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少年儿童出版社注册第17085619号“图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标有效期限至2027年6月20日。2019年1月27日,该商标经转让至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少年儿童出版社公司”)。

少年儿童出版社公司发现,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出版社”)新华书店江桥万达店的图书《十万个为什么》(注音版)封面标注“十万个为什么”,其上以较小字体标注“中国少儿必读金典”,京东天地出版社自营童书馆、天地出版社官网、当当网天地出版社、天猫天地出版社旗舰店、京东天地出版社官方店共计15本(套)图书存在“十万个为什么是影响几代人的经典读物……本书则是十万个为什么的升级版”的表述。为此,2020年初,少年儿童出版社公司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针对天地出版社以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新华书店江桥万达店发起首例维权诉讼,打响了维权的第一枪。

图片

天地出版社侵权图书 

少年儿童出版社公司主张,“少年儿童出版社”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家专业儿童出版社,旗下“十万个为什么”图书品牌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保护,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出版的图书封面突出使用“十万个为什么”字样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十万个为什么”并非问答式科普图书的通用名称,被告在有关图书名称、图书封面、销售图片及描述中使用“十万个为什么”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在图书名称、销售商品的图片及描述中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十万个为什么”,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在出版图书上使用“十万个为什么是影响几代人的经典读物……本书则是十万个为什么的升级版”等表述,刻意建立与原告的联系,增加了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天地出版社等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天地出版社在其京东旗舰店首页连续七日刊登声明,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刊登声明,消除因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影响,并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60万元。

天地出版社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等三个方面。

对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十万个为什么”本身具有固有含义,但并不等同于相关商品的通用名称。问答式科普图书包括涉案“十万个为什么”系列图书,但“十万个为什么”尚无法与问答式科普图书相等同。天地出版社在相关图书封面突出使用“十万个为什么”,并不属于为了说明图书内容而进行的正当使用,而是构成识别图书来源的商标使用,客观上发挥了识别图书来源的功能和作用,容易导致图书购买者对于图书的来源,或者天地出版社与少年儿童出版社之间的关系发生混淆误认。

天地出版社涉案14款图书中,有9款首次出版时间在2017年6月——少年儿童出版社获得权利商标注册的时间之前,但此时,少年儿童出版社“十万个为什么”系列图书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在少儿科普图书领域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公众广为知悉,具备了识别系列图书来源的属性特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应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保护并无不当。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天地出版社无正当理由使用“十万个为什么是影响几代人的经典读物……本书则是十万个为什么的升级版”的表述,容易使读者产生天地出版社图书系少年儿童出版社“十万个为什么”系列图书升级版的误解,构成虚假宣传。

综上,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为本期“商标领域典型案例集”部分内容

注:上述案例均整理自网络,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图片

*微信扫描二维码获取《商标领域典型案例集》2022年第6期(总第16期)电子版(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