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国专利无效决定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22-02-07 作者:超凡研究院 来源:超凡知识产权公众号 阅读量:3775

通过对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5240件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1]进行统计分析得出: 

实用新型专利的案件量最多,外观设计专利次之,发明专利最少;

所属技术领域主要为医学、通信、电学等,所属外观设计分类主要为包装容器、灯等;

无效宣告请求人前10为郭策、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专利权人前10为浙江衣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等;

专利权人主要来源于广东、浙江和江苏;

审理周期大多为5~8个月;

专利权的维持年限2年的最多,3年次之,维持年限长的占比较少;

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案件占48.7%。其中,外观设计专利占该类案件的58.4%,实用新型专利占48.9%,发明专利为31.6%;

被宣告部分无效的案件占14.8%,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占该类案件的22.6%,发明专利占23.6%;

被宣告维持有效的案件占36.5%。其中,外观设计专利占该类案件的41.6%,实用新型专利占28.5%,发明专利占44.8%;

宣告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的理由主要为新颖性和无明显区别,宣告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全部无效的理由主要为创造性;

代理机构排名前10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等。

 

专利类型

 

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共发布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5240件。其中,实用新型专利2294件,占43.8%;外观设计专利1867件,占35.6%;发明专利1079件,占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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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领域和外观设计类别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主要为医学、通信、电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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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所属的类别主要为包装容器、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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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排名

 

2021年发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无效宣告请求人排名前10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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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排名前10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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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同一无效请求人对同一专利权人的多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例如,郭策对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的24件图像编码领域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中9件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15件被宣告维持有效;赛格威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19件车领域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中9件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4件被宣告部分无效,6件被宣告维持有效。

 

无效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来源地

 

无效宣告请求人绝大多数为中国注册的公司或自然人。其中,以自然人的名义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占比超过1/3。

 

专利权人大多数为中国注册的公司或自然人,涉及4756件,占90.8%。来自国外专利权人的专利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为484件,以日本居首,美国和德国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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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权人的来源省市以广东居首,其次是浙江和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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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周期

 

以“无效请求提出日”至“无效决定发文日”来计算审理周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案件的审理周期大多数为5~8个月。有少量案件的审理周期很短,为2-4个月,亦有少量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为15个月以上。其中审理周期20个月以上的原因包括:批量案件、关联案件、权利要求数量过多、专利权转让、保全、涉及行政诉讼或因行政诉讼重新作出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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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年限

 

在2553件被宣告全部无效的专利中,专利权的维持年限(“授权公告日”至“无效决定发文日”)以2年的最多,其次为3年和1年的,维持年限较长的专利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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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74件被宣告部分无效的专利中,专利权的维持年限以2年的最多,3年和4年的次之。与被宣告全部无效的专利相比,部分无效的专利维持年限较长的占比要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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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13件被宣告维持有效的专利中,专利权的维持年限以2年的最多,其次为3年和4年的。

 

无效比例

 

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案件占48.7%。其中,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比例为该类案件的58.4%,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比例为该类案件的48.9%,发明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比例相对低些,为该类案件的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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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部分无效的案件占14.8%。其中,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的比例为该类案件的22.6%,发明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的比例为该类案件的23.6%。

 

被宣告维持有效的案件占36.5%。其中,外观设计专利被维持有效的占该类案件的41.6%,实用新型专利被维持有效的占该类案件的28.5%,发明专利被维持有效的占该类案件的44.8%。

 

无效宣告理由

 

在1091件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案件中,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23条第1款(新颖性)和第23条第2款(无明显区别),有少数专利仅依据不清楚等非新创性理由被宣告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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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121件实用新型专利被全部无效的案件中,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有少数专利仅依据公开不充分等非新创性理由被宣告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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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41件发明专利被全部无效的案件中,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有少数专利仅依据公开不充分等非新创性理由被宣告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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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排名

2021年发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代理机构[2]排名前10的为: 

注:以上数据仅供参考![1] 相关数据从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reexam.cnipa.gov.cn/公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和http://epub.sipo.gov.cn/公布的专利著录项目中获得,仅供参考。

[2]代理机构信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cpquery.sipo.gov.cn/公布的“发文信息”中获得,不包括以撤案结案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