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行业商标简报》结合酒类行业特点,以“商标”问题为切入点,持续提供酒类行业商标知识、案例、资讯等内容,展示酒类品牌发展动态,洞察酒类行业发展趋势,从而提升酒类行业经营者的品牌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助力酒类企业决胜品牌竞争和市场竞争。
本期《酒类行业商标简报》涵盖“行业商标案例资讯”“行业优质商标信息”“知名企业商标动态”“酒类商标公告信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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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商标案例资讯
“行业商标案例资讯”版块汇集酒类企业商标纠纷典型案例。通过实际案例,最直观展现酒类领域有关商标的冲突点和争议点,帮助酒类企业了解司法动向、裁判趋势、行业准则等内容,为酒类企业应对侵权、主动维权提供参考。
贵州茅台集团LOGO被他人抢注在服装上,商标局:无效
2012年,贵州茅台集团制定出台《贵州茅台集团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贵州茅台集团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只能选择一款“独家使用标识”;茅台集团内部除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成员单位,只能选择使用一款“共同使用标识”。
而此次争议系有关贵州茅台集团“共同使用标识”——“”的。据悉,该标识由GJMT 四个字母组合而成,寓意“贵州茅台集团”,其中,G 代表“贵州”,J 代表“集团”,MT 代表“茅台”。可以说,贵州茅台集团“共同使用标识”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且经过其大量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就是这个标识,2018年6月7日被自然人丁某成功注册在了第25类的服装等商品上。
2019年7月31日,贵州茅台集团在第2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其障碍商标正是自然人丁某注册的“”商标。于是,2020年1月13日贵州茅台集团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但彼时,商标审查机关作出了维持该枚商标注册的裁定。
而后,2021年3月10日再次对该枚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标审查机关认为,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自然人叶某申请 “”商标前,贵州茅台集团已经对“”作品进行了在先创作及公开发表和使用,且“”商标与“”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可以认定叶某对“”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损害贵州茅台集团对“图形”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最终,商标审查机关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注: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系《商标法》赋予相关权利人除商标异议申请之外的另一“救济程序”。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和商标异议申请都可以达到阻止他人商标抢注、商标摹仿等的目的,但不同的是,商标异议申请针对的是初审公告的商标,须在商标初审公告作出后的三个月内提起,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则针对的是已注册公告的商标,一般须在商标注册五年内提起,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该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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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选取部分内容展示)
- 行业优质商标信息
行业优质商标信息可以为酒类行业经营者提供商标品牌价值的定价参照,同时也能够展现酒类行业对品牌命名的偏好特点。此次“行业优质商标信息”板块汇总了酒类商品上的部分商标及其交易价格等信息,这些信息同样可以作为酒类企业购买商标的信息来源,也可为企业转让、受让商标提供价格参考。
注:表中商标标价信息由业内有关机构提供。更多优质商标信息,可扫描文末二维码获取。
- 知名企业商标动态
企业商标动态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新产品、新品牌的发展动向。本期“知名企业商标动态”以酒类行业部分知名企业为对象,以商标新申请及初审情况为展开面,帮助酒类行业经营者了解知名企业商标布局新动态,窥见行业品牌发展新趋势。
(一)部分传统酒类企业商标动态
注:图中商标新申请量系申请日期为2021年11月的商标数量,商标初审量系初审日期为2021年12月的商标数量。
(二)部分酒类新锐品牌商标动态
注:表中数据统计时间为2022年01月10日。
“商标总数”系以“所属公司”名义检索的商标总数。“品牌商标”系指围绕表中“新锐品牌”申请注册的商标,其中,“申请量”指提交商标申请注册的数量,“注册量”指已获注册的商标数量。
- 酒类商标公告信息
(一) 整体概述
注:本部分所称“酒类商标”系指“第33类商品上的商标”。
第1770-1773期第33类商品上的商标公告总数为54010条,其中,商标初步审定公告19033条,商标注册公告24017条,商标转让/转移公告2197条。
(二) 立体商标公告信息
(三) 集体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信息
(四)商标质权登记公告信息
以上为本期“酒类行业商标简报”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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