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的知识产权共有,主要是指专利的专利权人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或个人组成。在科创板IPO审核过程中,审核机构尤其会对企业存在知识产权共有的情形进行重点关注,经笔者统计,科创板关于知识产权共有问题的提问率占技术来源(主要指技术和知识产权以购买、许可或合作研发等形式从外部获得)问题的36%。
问题来了,科创板为什么关注知识产权共有?
这与科创板定位的本质要求有关,要求企业必须具备自主创新能力!企业如何证明呢?不妨先来看一个终止案例。
上周,海和药物在科创板被否,原因系核心产品均来自授权引进或合作开发,持续委托合作方参与核心产品的外包研发服务,在上会审议阶段审核机构认为未能准确披露核心产品是否独立自主进行过实质性改进。
从海和药物招股书披露来看,是一家专注于抗肿瘤创新药物发现、开发、生产及商业化的生物技术公司,依托自身核心技术,采取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和授权引进相结合,9个化合物中,6个涉及合作研发,持有专利中多项为共有专利。
上交所疑惑了,合作研发成果及归属?发行人贡献和作用?共有专利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吗?发行人技术依赖于合作方吗,具备独立创新能力吗?
海和药物的答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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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个合作研发项目,形成5项发明专利(不计同族和申请中专利),合作方完成了早期测试、评价和研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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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研发中,发行人只参与了2个项目的设计、结构优化、工艺开发、生产销售、与合作方完成并申请发明专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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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暂未获得直接相关的专利!不存在对合作方的依赖。
企业既然不依赖合作,也有自主创新,那为什么核心技术又未取得专利呢?持有发明专利与主营业务有关系吗?
很多企业认为只要发明专利形成5项以上,形成主营业务就可以了,但是科创板要求企业要有发明专利,不仅仅是数量的要求,更关注的是这些发明专利能否证明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是否应用于主营业务、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以及诉讼风险?如果无法证明,还怎么满足科创板定位?因此,科创IPO企业要注意了,在梳理自身共有知识产权问题时,可以先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共有知识产权是否暴露企业的独立研发能力问题?如果企业核心技术和产品等依赖合作方提供技术、知识产权、研发人员、知识产权等,没有发挥企业自己创新作用和贡献,没有具备核心技术的持续、独立研发能力,是不满足科创板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要求的;
其次,共有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利应用受限问题?如果企业关于竞争力、资产完整性、持续经营能力等依赖合作研发成果,在持续、稳定、独家使用相关技术成果时有终止或受限制等风险,是不满足科创板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要求的;
最后,共有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专利纠纷或诉讼风险?如果企业对于合作内容和成果归属没有约定清楚,存在权属纠纷、瑕疵等重大诉讼,是不满足科创板对企业无重大纠纷要求的。
若企业存在知识产权共有的情形,在科创板IPO过程中如何披露?在公众号后台回复“共有”获取企业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