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判断中发明构思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0-07-05 作者:宋南 来源:超凡知识产权公众号 阅读量:1803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需要从发明构思的角度、整体上进行判断。发明构思作为发明创造的灵魂,贯穿发明创造的始终。尤其在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发明构思的研究与理解尤为重要。通过对发明构思的深度理解,可以站位在发明人的角度,还原方面创造的思路、过程,避免在创造性判断的过程中有失偏颇。”

 

引言

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规定了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包括:(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上述“三步法”判断创造性的过程中,不容忽视且贯穿始终的就是发明构思,因此,厘清发明构思是理解权利要求及其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核心。接下来,本文就发明构思为主线浅谈发明构思在创造性判断中的应用。

 

理念阐述

发明构思,是发明人为解决本领域现有技术问题所提出的思路或想法,通常通过采用若干手段实现,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通常以利用自然规律的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的形式来呈现。

针对上述“三步法”中(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进一步记载: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笔者认为,发明构思就是发明创造作为一个整体的灵魂,在确定现有技术的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需要判断的就是现有技术的发明构思是否向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给出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案例演绎

本发明申请号为201510747027.1;发明名称为锁具及保险箱。

(1)权利要求1

1、一种锁具,其特征在于,包括:操控部、限位部、传动部和门闩;所述操控部与所述传动部连接,所述限位部用于限制所述传动部轴向方向上的运动;所述门闩设置在所述传动部上,用于与保险箱的内侧壁连接;所述操控部与所述限位部电连接,所述操控部用于输入密码,密码输入正确,所述限位部解除对所述传动部的位置限定,所述操控部弹射而出从而带动所述传动部沿轴向方向运动,且所述操控部还能够带动所述传动部在圆周方向上运动;所述操控部为电子密码锁,所述电子密码锁与所述限位部电连接;且所述电子密码锁通过转轴与所述传动部连接;所述电子密码锁的形状为异形;所谓异形是指,当将异形的构件设置在于该构件相同形状的空间内时,该异形的构件无法在该空间内转动,也可以称之为非圆形。

具体结构详见下图:

 

 

附图标记:1-箱门;2-电子密码锁;3-转轴;5-传动部;6-防滑螺帽;11-容纳空间;21-钥匙孔;31-弹性件;51-传动盘;52-传动杆;53-连接板;521-门闩。 

(2)技术方案

操控部的主要作用是允许使用者输入密码,同时控制限位部对传动部的限位与否;限位部的主要作用是限制传动部轴向方向上的运动,同时当密码输入正确时,限位部通电从而解除对传动部的限位,使传动部可以在周向方向上运动;当密码输入不正确时,限位部保持对传动部的限位。

当限位部解除对传动部的限位作用时,操控部会自动弹出,由于传动部与操控部连接,此时,传动部会随着操控部一起在轴向上运动;当操控部弹出后,可以进行旋转操作,从而转动传动部,使设置在传动部上的门闩由保险箱的内侧壁上脱离。

当需要再次锁闭保险箱时,首先关闭保险箱的箱门,然后反方向转动操控部,使门闩再次与保险箱的内侧壁连接,然后,向内推动操控部,传动部也随之向后运动,当操控部到达原位时,限位部重新开始限定传动部的位置,从而完成锁闭保险箱的操作;上述步骤,无需再次使用钥匙,步骤简单,而且不容易遗忘,有效提高了本实施例提供的锁具的安全系数。

本发明弹出使用状态控制关系和过程可简化为:操控部(输入密码)→限位部(解除限位)→传动部→操控部(旋转)→传动部→门闩。 对比文件1

文件号:CN203213706U,实用新型名称:为隐藏式保险柜圆手柄。具体结构详见下图:

 

 

附图标记:1-销扣;2-拉伸弹簧;3-壳体;4-把手;5-转轴;6-轴套;7-压缩弹簧;8-拨片;9-挡圈;10-扣紧螺母;11-挡件。

(1)技术方案

一种隐藏式保险柜圆手柄,销扣设在壳体上,销扣通过连接片与机械防盗锁的锁片连接,销扣的一端为圆弧边,销扣与安装板之间设有拉伸弹簧,把手设在有壳体内,把手的里端为圆弧边,壳体与把手之间装有压缩弹簧,把手与一端带有螺纹的转轴固接在一起,转轴的另一端装有挡圈和扣紧螺母,转轴与壳体之间有轴套,轴套一端装有拨片或齿轮,拨片或齿轮外侧设置有挡件。

隐藏状态:机械防盗锁锁闭后,按下把手,把手的圆弧边与销扣的圆弧边接触使销扣向上移动让开把手,当把手按到位时,销扣因为把手圆弧边让开的同时受到拉伸弹簧的拉力回到原来位置,阻挡了把手弹出,同时把手的按下会压缩压缩弹簧和使转轴向内移动,挡件是防止拨片和轴套跟随转轴向内移动的。

弹出使用状态:通过开启机械防盗锁转动锁片带动连接片,连接片带动销扣,或直接提起销扣,销扣向上移动让开把手的扣钩位置,把手因为压缩弹簧的张力而弹出,同时把手的弹出使转轴向外移动,挡圈和扣紧螺母是对转轴有限位作用的,把手和转轴弹出到位后即可转动把手带动转轴转动,转轴通过扁方带动轴套和拨片转动,拨片转动即可带动锁机构执行锁定或开启操作。

对比文件1的弹出使用状态工作过程可以总结为:开启机械防盗锁→转动锁片→锁片带动连接片→连接片带动销扣→把手和转轴弹出→转轴通过扁方带动轴套和拨片转动→拨片转动带动锁机构执行锁定或开启操作。

 

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中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专利的限位部、操控部、传动部等,且审查意见中还认为:为了防止操作部电子密码锁被强扭转,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电子密码锁的形状为异形。上述的改造和设计均属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利用其知晓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即可实现的。

 

通过发明构思判断创造性的过程

审查答复的过程中,核心的争议点是:“所述电子密码锁的形状为异形;所谓异形是指,当将异形的构件设置在于该构件相同形状的空间内时,该异形的构件无法在该空间内转动,也可以称之为非圆形”是否是容易想到的。

本发明中,打开保险柜的操作是:操控部(输入密码)→限位部(解除限位)→传动部→操控部(旋转)→传动部→门闩。由于旋转操控部可以打开保险箱,因此,本发明的发明构思是当锁闭保险箱、电子密码锁归位且嵌入保险箱门时,电子密码锁作为把手,不会出现在外力下在其所在空间内发生转动打开保险柜。因此,发明人将电子密码锁的形状设计为异形,且异形的电子密码锁所在的空间与异形的电子密码锁的形状相同,异形的构件无法在该空间内转动。

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隐藏式保险柜圆手柄,把手的里端具有圆弧边,当把手处于隐藏状态时,拉伸弹簧给予销扣向下力,销扣的下端与把手的里端相互咬合在一起,把手的里端的上表面和销扣的下端的下表面抵接且在弹簧的作用下,两者之间具有较大的摩擦力。

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是在把手处于隐藏的状态时,通过销扣的下端与把手的里端相互咬合在一起,实现的保险柜锁紧。顺着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该结构在外力下不可能旋转把手(因为咬合结构无法发生相对移动)。因此,也就没有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改进防止把手被强扭转的动机,也就不可能获得“电子密码锁的形状为异形”的结构。

并且,对比文件1作为整体,发明构思排除了把手在锁紧状态下转动的可能,而本专利作为整体,发明构思解决了电子密码锁发生转动的可能性。发明构思截然不同。

因此,尽管对比文件1中有些部件看起来似乎与本发明具有类似的作用,例如用于操控、限位、传动的部件等,但二者发明构思(可以称为技术路线)完全不同。“电子密码锁的形状为异形”的结构并不能从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因为二者的发明构思完全不同,其在本发明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能由对比文件1中得出。

在判定创造性时,需要考虑本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发明构思,从发明构思的角度从整体上来判断是否向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给出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答复结果

审查员认同了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不同带来了本专利具有创造性的结论。

 

结论

发明构思作为发明创造的灵魂,贯穿发明创造的始终。尤其在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发明构思的研究与理解尤为重要。通过对发明构思的深度理解,可以站位在发明人的角度,还原方面创造的思路、过程,避免在创造性判断的过程中有失偏颇。